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南宁市农委:
1.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购机补贴工作方案,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督促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3.加强对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4.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自治区农机局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5. 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6. 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各县(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管理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补贴资金;
7.组织对各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1.制定本县(区)的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2.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负责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4.负责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的资格审核;
5.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
6.做好信息公开。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7.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8.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
9.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10.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三.责任奖惩
市农委将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县(区),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市农机部门通报,对于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县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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